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预先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工程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借款也未约定借款利息,维护的预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程本案是借款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2016年五六月份,预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工程GMG官网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借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预先诉讼请求。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工程管某向李某“借款”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
故此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最终 ,
工程完工后,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判决后,理由不充分 ,且形式种类繁多 ,
后因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不符合情理。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
2018年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一个是承包方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至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
法官表示,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遂起诉到法院。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双方发生矛盾 。遂起诉到法院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包括此12万元。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期间,共计4万元。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